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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汤山医院科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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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我院医务工作者科学研究的能力,储备科技队伍后备力量,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负责科研课题的开题立项、课题设计的审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

  3、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5、负责科研课题的结题上报等相关工作。





二、科研课题的申报工作:





   1、申报各种课题人员均应符合各级项目申报条件。

   2、申请者须按项目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各级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科教科。

   3、科教科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经我院学术委员会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上报给上级管理部门。





三、科研课题立项工作:





经上级管理部门经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公示和批准立项后立项。





四、科研课题资金使用工作:





  1、立项的科研课题其科研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中的人员费用、实验材料费、试验外协合作费、设备购置费、调研费、资料印刷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以及专家咨询费等,其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2)、实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试验外协、合作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局资助资金不支持购买设备。

  5)、调研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等。差旅费、会议费等开支标准须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6)、资料、印刷费:是指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档案形成与管理费、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其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8%。

  研究项目获资助者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照相应级别立项规定和《申请书》经费支出明细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2、立项课题将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由项目主研人申请交由科教科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支取。

  3、由财务科负责各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各级申报项目规定执行。





五、实施与管理工作:





  1、各立项通知后,应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尽快安排和落实研究工作,以保证研究项目按计划实施。

  2、 获资助者应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根据各级别项目要求进行上报。

  3、 获资助者应在研究完成时间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经费决算表等有关材料,经科教科审核后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出现的问题上报科教科。科教科将负责对项目研究周期内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5、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各级别资助项目规定执行。





六、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1、科研立项书应由档案室归档存放一套。科教科存放一套。

  2、各科题研究的相关资料由各课题组负责管理。

  3、监督检查资料及上报给科教科的课题进展资料,由科教科统一管理。





七、科研保密工作:





1、各项目相关人员应对科研课题中涉及到的试验对象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2、参加各科研项目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对科研涉及内容予以保密。

3、如需转让或借用课题成果,须经科教科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并由各资助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八、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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