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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动态

科研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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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的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规范院内科研项目的管理,高效使用院内科研专项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内科研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结合北京市及我院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我院的品牌建设、学科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服务,努力形成本院的科研特色。

  第三条 院内科研项目面向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坚持“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在院领导的领导下,科教科全面负责院内科研项目的管理,财务科会同科教科负责院内项目的经费管理,学术委员会负责院内科研项目的评审、立项、结项、成果评议。



第二章 选题、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院内科研项目的选题,要以树立我院“小汤山,大健康”品牌为中心,要以我院学科建设为中心,要以国家和北京市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申报指南为主攻方向,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综合研究,鼓励理论创新,大力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基础研究。

  第六条 课题学术思想新颖,有较充足的理论根据;有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立项研究内容有一定深度,研究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合理、实事求是;通过预备性研究,可望向北京市、国家申请高层次课题;可望在国际、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可望在有影响的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第七条 院内科研立项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类别,每个类别每年各设五项,若当年无合乎条件者,可空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集体评议决定。

  第八条 申报人员资格。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职工。

  2、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已有立项(包括院外项目)而尚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再批准院内立项(以上依据结题或鉴定材料为准)。

  第九条 院内项目的评审由科教科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二月底前完成院内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二章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答辩。

  2、评审答辩:先由院学术委员会集中对《北京小汤山医院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展开院内立项答辩、讨论,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立项项目名单。学术委员成员须有2/3以上到会投票方为有效;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1/2以上方可通过立项。为确保学术活动的公正性,条件许可时,科教科也可以直接外聘专家对院内科研立项进行评审、立项。

  3、公示审批:由科教科将院学术委员会或者院外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者上报医院审批、立项。

  4、已获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医院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即可按相关规定支配资助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院内专项基金经费每年5万元,共资助10个项目。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按以下金额进行资助: 1、重点项目:7000元/年;2、一般项目:3000元/年

  第十一条 院内项目立项后,该项目当年又获院外立项者,院内项目立项取消,已开支院内项目经费直接从所获院外项目的资助经费中追回。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由财务处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实报实销,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仅限支付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不得支付与课题无关的开支。原则上不支付调研费(差旅费、住宿费)、劳务费、加班费和通讯费等。如果确因项目研究需要,需要支付院外专家劳务费者,须向科教科提前申请。

  第十四条 因项目负责人调出我院、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导致院内资助项目不能进行者,即中止其所获院内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权。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院内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填写《北京小汤山医院院内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交科教科审核,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准予继续报销项目经费;对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报销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为使项目研究正常进行,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所属科室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教科经征得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有权撤消该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到期不能完成结项者;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项目除追回资助经费外,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院内项目。



第五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课题结项



  第十七条 立项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成果鉴定由科教科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到科教科索取并填写《北京小汤山医院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一式2份),经财务科进行财务审核后,连同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及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交科教科。重点项目结题须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立项项目直接相关的论文1篇,否则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科教科定期汇总结题项目,并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结题项目和项目成果进行评议与鉴定,成果卓著者分别给予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相应的表扬或奖励。立项课题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决策部门报送时,应注明“北京小汤山医院院内科研项目”字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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