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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牍思享】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⑫-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发布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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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本专题聚焦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问题,系统解读违纪违规有关表现、离岗后从业限制,以及相关纪律要求等。

01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

1.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2.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3.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

4.对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5.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其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7.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负面清单

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

2.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4.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等违规营利活动。

6.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7.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干部未按规定纠正。

02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分析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容易催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也容易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党中央三令五申,《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也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仍时有发生,少数党员干部罔顾党纪国法、顶风违纪,受到了严肃处理。

03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表现形式

“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方面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个方面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从具体表现来看,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经商办企业。如,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二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三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不得违反2001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如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是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04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一)个人独资成立企业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一些干部认为用自己的钱办企业获取利益是正当行为,却忘了公职身份,忘了制度规定。如某县交通局某交管站指导员吕某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妻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己任监事,并参与该公司经营活动。

(二)通过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

个别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办企业开公司,进行“马甲经营”,当“幕后老板”,官商勾结、钱权交易,违法乱纪。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师某采取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实际自己经营管理、个人出资由他人经营以及个人参股并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形式,先后参与7家企业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

(三)在分管范围内利用职权,伙同他人谋私利

个别干部把工作领域作为“私人领地”,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属等经商办企业大开“绿灯”,自己“坐收渔翁之利”。如某市安监局原副局长胡某利用职务便利,借他人之名参与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在工作分管范围内开展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业务。先后两次亲自为变相参与经营的公司审核、申报并成功获得危化、工贸行业安全标准化三级、二级考评资质。

(四)以占干股的形式分红获利

一些领导干部放不下利益诱惑,欲望膨胀,抱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以权力占干股,利用职权“打招呼”“开后门”。如某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某在担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在明知许某等人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的情况下,不但不追查、打击,还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并伙同他人向其索要钱款和“干股”分红合计人民币151.75万元。

(五)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通过介绍项目拿“回扣”、收取中介费获利

如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原一级主任科员徐某,利用在土地整理中心掌握全区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情况的职务便利,将多个垦造耕地项目介绍给包工头具体实施,并在项目验收等方面给予其一定便利,收受“介绍费”42万元。

(六)退休或离休后,利用原岗位的职务便利违规任职取酬

看似经济行为,实则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不但侵犯职务廉洁性和工作纪律,还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营商环境,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如某市民政局干部卢某认为退休后即不受监管,抱着侥幸心理,在未经组织批准情况下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任并领取“报酬”,其所在企业还多次承接政府部门社会救助核查服务项目。

05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评析

俗话说,“甘蔗没有两头甜,当官发财两条道”。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均有明确禁止性要求,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管住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守底线,不越红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兢兢业业干事,干干净净用权,清清白白做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擦亮监督探头,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严肃党纪红线,重拳整治,规范党员干部履职行为。

内容来源:《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中国方正出版社2025年版)

版面来源:CAAS安保之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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