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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学摄影共享图像标识规范(2015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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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卫医字(2015)73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统一和规范我市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专业中放射诊断摄影共享图像标识,明确显示图像共享单位,根据《北京市医学影像X线检查及造影图像资料共享指南(2011年版)》(京卫医字〔2011〕135号)、《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检查图像资料共享指南(2012年版)》(京卫医字〔2012〕278号)、《北京市医学磁共振成像(MRI)图像资料共享指南(2012版)》(京卫医字〔2012〕277号),经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专家研究讨论,形成了《北京市医学摄影共享图像标识规范?2015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转发到辖区内各级各类开展放射诊断医学影像的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2015年11月30日前,按本图像标识规范进行调整,从2015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将委托医学影像质控中心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医学影像共享水平的重要指标。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反馈。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5日

  (联系人:杨培蔚;联系电话:83970637;

  邮箱:bjhbyzc@163.com)

  附件:北京市医学摄影共享图像标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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